香港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将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把注册地迁至香港,以善用香港的优良营商条件和专业服务。
自3月以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已约见包括商会、专业团体及相关法定咨询组织等说明引入迁册制的构思,并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
企业迁册是一家公司把原本的公司注册地地位注销,再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重新注册。若企业为上市公司,因不同地区的上市监管条例有分别,迁册或对其上市地位有所影响,并要留意各地的公司条例、投资环境及税务条例。
当下背景
香港现时仍未有公司迁册制度,非香港公司若要转移注册来港,需要透过复杂和昂贵的清盘或法院核准的安排计划,涉及各种法律程序而且成本难估,既无法保留公司身份及运作的持续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受到两个司法管辖区双重规管的情况。
考虑到以上痛点,设立一套可广泛适用的公司迁册制度,可以让有意落户香港的外地公司有简便快捷的途径迁册来港,无须透过繁杂程序,便能无缝地迁册。而过程中并不会影响其法律实体身份、已订立的合约、财产、权利、特权、义务等。
对于香港公司迁册制度的拟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为了令更多公司受惠,我们原则上会尽量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我们不会对迁册来港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换言之,控权公司或现时在港未有大规模业务的公司亦可利用机制来港发展。
有利于促进香港经济发展
吸引公司迁册来港,不单会带动本地专业服务,包括会计和法律服务等的需求,迁册公司也可能会把部分业务移师香港,带来更多投资和工作机会。
至于现时在香港已有经济活动的非香港公司如迁册来港,将可依循香港高水平的企业管治标准,也可免于受到两个司法管辖区双重规管。另一方面亦可使其业务活动的地域覆盖范围与公司注册地更为一致,提升香港的商业枢纽地位。
迁册制度的相关建议
▍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公司条例》(第622章),拟议迁册制度将会适用于共五类公司或在公司原来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相类似类型,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 拟订立有关条文,确保公司在完成迁册程序后保留其身份,不会在迁册过程中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迁册来港的公司和其他在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具有同样的权利及义务,并须如其他公司般遵从《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
▍ 公司注册处负责处理公司迁册申请个案。在迁册申请获批后,公司注册处会向公司发出迁册证明书,迁册在同日正式生效,公司须在60日内撤销其在原注册地的注册,否则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会被注销。
▍ 为使香港本次的拟议制度尽量涵盖不同类型和架构的公司(如控权公司),香港特区政府将设迁册安排的司法管辖区,此安排可确保无意对申请迁册的公司施加经济实质测试要求,亦可确保香港注册公司和迁册来港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 迁册程序不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但香港有关部门仍然会订明经迁册公司的税务责任,并赋权税务局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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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香港公司迁册制度,业界的反应都十分正面。在公众咨询环节中,不少相关人士就不同落实细节提供了很多务实的建议,表达了殷切迁册需求。
对此,香港特区政府也会检视咨询期内收到的意见并草拟立法建议,以期尽快设置公开简便的迁册机制,让这些公司可以完成其迁册计划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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