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这一议题,如同细水长流,渗透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构成了国家与地区经济血脉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这普遍适用的税收框架之中,有一处独特的例外——中国香港。这片繁荣之地,以其精简高效的税制和对商业无比友好的税收政策,吸引了无数内地企业的青睐与驻足。以下就对香港的利得税规则作简要分析: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对于年利润不超过200万港币的企业,税率为8.25%,超过部分则税率为16.5%,这一税率相较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处于较低水平。此外,薪俸税和物业税的税率也相对合理,为个人和企业减轻了税负负担。
香港与众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消除了跨境业务中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使得企业在国际业务拓展中能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例如,当香港公司从与香港签订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获取收入时,可根据协定享受税收优惠或豁免,避免在两地重复纳税。
香港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和业务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豁免和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请税收抵免;对从事环保、创新科技等领域的公司,也可能获得税收减免。这些政策进一步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了产业的升级与转型。
综上所述,香港的税收政策以其独特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赢得了高度的认可,不仅为本地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和内地企业前来投资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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