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香港公司新查册正式“分阶段”执行
作者:在岸港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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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3/21 12:12:37
一间香港公司注册成立以后,必然需要在公司注册处留下相关的公司和董事信息。如果想要获取这类信息,可以从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 (ICRIS) 的网上查册中心,以英文或中文进行联线查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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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只要通过查询,我们就可查阅由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和备存的公司现况资料,以及文件的影像纪录。具体到「查阅董事索引」,只需要通过收费服务就可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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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目前香港政府已经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相关的查册政策有了明显的收紧,这也有效平衡了个人隐私与公众信息查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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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注册处已有正式通知:香港公司信息查册正式“分阶段”实施,即自今日(2021年8月23日)起,开始第一阶段的查册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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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册具体分段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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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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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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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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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资料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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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观察新查册规定与从前查册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最明显的不同,即在分阶段制度实行以前,所有查册人士都可以查阅公司董事信息,其中就包括通常住址以及完整的身份证件号码,但现在,在新查册制度下这都算是“受保护资料”,只有部分“指明人士”有权限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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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
▍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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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人士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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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虽然大部分公众可以查册的信息仅限于相关董事的通讯地址,或者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但是,仍然有以下几类“指明人士”,可以获得完整信息的查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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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有关公司的成员;
▍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
▍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
▍在律师行执业的律师及执业会计师;
▍银行;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 章) 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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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如您的香港公司有任何相关的查册需求,欢迎联系我司寻求协助查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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