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香港公司如何才能恢复注册
作者:在岸港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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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4/25 9:03:43
在香港的《公司条例》下,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借法院命令或借「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其中,借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建议征询专业代理机构的建议。
什么是「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借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在此流程中,申请将已解散的公司恢复注册应由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并须在公司解散日期后的 20 年内提出。
当符合以下四项指明条件及处长认为合适的情形下,恢复注册申请才可以被批准:
■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该公司持有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而已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政府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申请人已向处长交付所需文件,致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恢复注册后的公司名称
公司是以其前有名称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前有名称自该公司解散后 已被另一公司采用,则该公司须在恢复注册后的 28 日内更改其名称。
本地公司更新纪录所需的文件清单
■ 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连同财务报表的经核证真实副本(如适用),并缴交每年登记费用;
■「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表格 NR1)(如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其注册办事处地址已更改);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表格 ND2A)及/或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表格 ND2B) (如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有关公司秘书及/或董事已有所更改);
■ 任何所需的其他文件/表格,致使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公司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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