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能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利于集资的平台,而海外上市更是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版图、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环。不可否认,在海外上市能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并以更好的国际信誉做背书,吸引高质量的投资者,获得丰富的国际合作资源。
对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来说,最常用的海外上市方式,就是搭建VIE架构,即以境外公司控制境内公司,并以境外公司为主体在境外上市。
在这样的VIE架构中,开曼和BVI等岛国常常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国际社会对反洗黑钱和反避税的需求越来越高,相应的,各区域对于很多低税率国家公司注册的实质性活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避免受到经合组织的制裁,开曼和BVI也都顺应趋势,正式实施《经济实质法》。所以,现在当我们在注册这些群岛公司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符合经济实质法的需求的,也需要通过一定的「经济实质性测试」。
对纯持股实体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VIE架构中的BVI公司都是作为“纯持股实体”存在,这种情况只需要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即可,所以几乎不受影响。
对非纯持股实体的影响
与BVI公司不同,开曼公司常常被用作上市的主体,因而自然的会被认定是开展主要核心业务的“非纯持股实体”。这样一来,它就得符合更为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比如:
▍核心创收活动必须在开曼当地发生。
▍各类管理决策或集团费用开销在开曼当地完成。
▍股东会或董事会需要在开曼召开,或者相关董事在岛上常驻。
不满足经济实体的影响
首先,可能引发信息交换。对于那些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企业,这些群岛国家将会把相关实体的相关信息直接提交至其最终收益人所在地的地税局。
这里所涉及到的相关交换信息就包括实际控制人名称、总收入金额和类型、支出金额和类型、全职员工人数等信息。信息交换之后就有可能会直接面临被其所在地税局反避税追税的情况。
除此之外,如果实体不配合提供经济实质性报告,还会在当地面临惩罚性措施,轻则罚款,重则可能直接注销登记,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判处监禁。
可避免经济实质测试的情况
很多离岸公司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想要避免经济实质测试所采用的方式就是成为其他地区的税收居民。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
香港公司包含了在岸和离岸公司属性,因此欧盟和OECD并没有对其经济实质的需求有硬性规定。如果是香港有“管理”或“控制”的香港公司,那么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当然,除此之外,也可以直接将BVI、开曼公司变更为香港公司,从而完全避免在BVI、开曼上进行经济实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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